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32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4-11-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11-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15日    财税[2004]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