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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西 发布日期 1994-09-28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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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9-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修改为:“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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