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8-30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批准分别于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