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地税发[2004]5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4-06-07 |
各检查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清查控管区域内是否存在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办事处,并按总局要求对该类代表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清查结果请于9月30前书面上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