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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办函〔2003〕136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3-08-26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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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8-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办函〔2003136

上海保监办:

你办《关于如何认定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能在营业场所外设立营业网点。所有机构必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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