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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5]358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2005-08-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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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63号

    2005-08-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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