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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解释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331号
法规类型 100111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4-04-0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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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4-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解释精神,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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