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一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