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