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4]4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4-02-08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适用本通知。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市及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