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59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6-06-06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韩 正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2006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