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