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民办函〔2009〕177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7-2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null

发布日期:2009-07-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应如何处置的请示》(苏民福〔2009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已经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具有和被收养人原生父母同等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养父母送养子女应当严格按照生父母送养的登记程序办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