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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综[1994]977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4-06-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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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6-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我局会同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制定和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现行财会工作实际情况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单位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本制度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按月分期结算帐目,按季编制会计报表。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设派出机构、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位本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六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必须使用其它一种文字的,可与中文同时使用。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对象,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符合有关各方了解行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方法前后期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在财务报告中对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及时进行,不得脱节,不得延至后期或提前到前期。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合一致。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目反映并在财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按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2.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并以帐面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营业与非营业性进行分开明细核算。

    应收帐款可按其年末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财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分摊。

    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算、催收、定期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是指单位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产品,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及各类料材、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核算应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对发生的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投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1.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2.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单位对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应记入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

    1.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其它单位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单位帐面原价入帐。如其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则按评估价值入帐。

    4.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以固定资产原价加改扩建中全部支出减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入帐。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7.单位应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8.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9.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对所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对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单位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五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单位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应作为单位的开办费入帐。并在单位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尚未摊销的递延资产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章  负债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预收勘察设计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住房周转金、其它应付款及预收款项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视同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是单位投资人对本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单位投资人对单位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一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单位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单位应当按股票面值入帐。

    投入资本的形式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作价投资。

    国家拨给单位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三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三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应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三十四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单位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单位在提供勘察设计成果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勘察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是工程勘察与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包括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和岩土工程收入,四技活动收入及其它多种经营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时入帐。

    单位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不同情况,对成果已经提交、工程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等,视收入的实现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一般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营业收入退回,营业收入折扣和营业收入折让,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当期发生的销售抵减项目,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发生的,都应抵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各项营业收入应按勘察设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分别核算。同时经营几种基本业务的单位,应按每种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记帐。其它业务收入中占全部收入比重较大的应分别列示。

    第四十条  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应与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按当期已实现的各种营业收入所计算的税金相对应。并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单独核算,在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为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它支出记入经营成本。

    为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记入经营成本。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包括由单位统一负担的单位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技术开发费、咨询费、董事会费、诉讼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税金以及按有关规定的其它费用。

    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单位负担的差旅费、广告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和其它经费。

    财务费用包括:单位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待摊费用。采用定额成本或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合理计算成本差异并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

    单位必须分清各种业务成本的界限,分清各种产品成本、在产品成本和商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商品的成本。

    第四十六条  应正确、按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各项目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八章  利润

    第四十七条  利润是单位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2.投资净收益是指单位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3.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余额。

    第四十八条  当年实现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如发生亏损,应按规定的程序弥补。未弥补部分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五十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勘察设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它有关附表。

    2.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勘察设计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3.损益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4.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

    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它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它用途,并分项列示。

    单位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各项目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填写,采取前后两期对比方式填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时,应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要求调整上期数。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情况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后与本单位报表一并报送。

    合并报表时应注意抵消重复反映的数字和项目。

    第五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与会计报表一并编制。主要说明的内容:

    1.单位生产经营以及盈亏、利润分配情况;

    2.资金增减与周转情况;

    3.投资及股本结构与变动情况;

    4.成本、费用及销售变动情况;

    5.税金缴纳情况;

    6.单位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变更事项;

    7.其它财务处理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单位向外编制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钉成册,加盖公章,并经本单位法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年度会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年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二部分)

    一、说明(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及以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四)各单位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规定已有明确列示以外,可根据各自需要自行决定。

    附注

    1.有调剂外汇业务的单位,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统一核算的单位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单位,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101科目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三)单位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102科目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款项。

    (二)单位应按照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度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有外币存款业务的单位,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某种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四)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109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其它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单位实际发生的其它货币资金支出,贷方核算实际转销的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其它货币资金支出数。

    (三)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存款的开户银行,本票、汇票的收款单位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1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单位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取得股票,如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宣告发放,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单位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它应收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单位收到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单位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它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1科目  应收票据(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结算各种业务而收到的各种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本科目之内。

    (二)单位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按票面金额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按到期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

    (三)单位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票据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帐“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申请贴现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各种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第1122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帐款。

    (二)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发生此类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等科目。

    如果单位应收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本科目。

    (三)应收帐款应由经手人员或经手单位负责收回。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按规定确认为坏帐时,经批准,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25科目  坏帐准备(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单位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应收帐款”等科目的年末余额的1%提取,计算单位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单位于第一年提取坏帐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年度提取坏帐准备时,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提取的坏帐金额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按规定确认为坏帐的,经批准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四)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应收帐款”科目的减项反映。

    第1126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帐款。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单位收到所购货物,应按全部货款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时,做相反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9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等。

    (二)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按不同的债务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3科目  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等实际成本。单位因受托加工而收到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在“3139科目”、“委托加工物资”中核算。

    (二)单位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或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确定。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上述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也适用于低值易耗品等,发出材料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的各种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核实处理。盘盈的材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等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盘亏或毁损的材料的核算,作为盘盈相反的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入帐。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单位,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135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品,如管理用具、办公用品、工具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和基建部门转入的低值易耗品都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三)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入帐。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其残值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销期一年以上),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值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137科目  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接受来料加工的代制品在生产过程结束验收后,同单位的商品,各种经销商品以及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和装配,就可以作价或与本单位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单位购入或生产完成并已通过验收的商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销售发生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月份终了,结转成本时,应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商品,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商品盘盈、盘亏,应按实际成本和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139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应付的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都应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并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实际成本和退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入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物资的品名、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等,退回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的物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输费等。

    第1141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预付保险金、预付租金、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二)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51科目  长期投资(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单位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单位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单位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1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单位应依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两大类,并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结合单位管理需要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入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及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之和入帐。

    5.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后入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其市场价格或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及捐赠时发生的费用之和入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在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其资产的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单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五)纳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建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所有权归承租单位。应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按固定资产的确认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单位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对其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2科目  累计折旧(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按月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分别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在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扩充、翻新或技术改革等原因而调增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163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上列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净损失则需区别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所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5科目  在建工程(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单位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预付工程款)、(未完工程支出)(工程物资)等明细科目,并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购入为工程用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领用时,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四)单位进行工程所领用和发生的其它支出,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材料”、“商品”、“应付工资”、“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单位出包工程,按合同规定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也作以上同样分录。

    (六)单位支付工程借款的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工程造价、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同上等科目。用外币借款进行工程发生的汇兑差异也视同利息处理,如少付人民币时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七)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自建工程,贷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出包工程、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工程)。

    (八)本科目余额反映未完工程或虽已完工但未办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剩余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171科目  无形资产(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单位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三)单位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借记本科目,借记“实收资本”科目。单位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1175科目  递延资产(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单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办费)。

    (三)单位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和修理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和“在建工程”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81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转销:

    流动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残料价值、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等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它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201科目  短期借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如属外汇借款,可在本科目下单设“外汇借款”明细核算。

    (二)单位借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三)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在明细科目下,再按借款种类和不同货币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203科目  应付票据(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或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单位开出或承兑票据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票据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付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开出或承兑的应付票据如为带息票据,应于每月月终计算其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应按该项应付票据的帐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已经计算入帐的应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尚未计算入帐的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票据期限不长、利息不大也可于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三)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204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发生应付帐款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时,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材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206科目  预收帐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预收的货款订金及预收工程款项。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关单位补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07科目  预收勘察设计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勘察设计定金等。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勘察设计收入实现,借记本科目,贷记“勘察设计收入”。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建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09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缴纳税金、预收帐款、预收勘察设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应付赔偿费、应付工会经费等。

    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第2211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奖励津贴等制度、计算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按规定应付职工的奖金、国家发放的物价补贴等,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三)单位应付的职工工资以及应付职工的上述各项补贴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部门、服务对象等进行分配,借记“勘察设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疗费、福利补助、离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明细帐,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4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

    (二)单位从成本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或医院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其他给职工个人福利性支出及医务、福利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21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的各种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二)单位销售产品时应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的税金,也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其本科目。

    单位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按月分摊,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它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予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交纳所得税时,应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单位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包括预交所得税),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单位与税务机关结算或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分设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23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利润;单位与有合同或协议而联营,合作的单位应分得的利润。

    (二)单位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名称,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科目。

    第2229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款项,如应交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交管理费等。

    (二)单位计算出应交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交款种类设明细帐。月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231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规定预提记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支出,如预提租金、预提保险费或借款利息、预提修理费用等。

    (二)单位预提各项支出计入本期成本、费用时,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有关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得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或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用途分设明细科目。

    第2241科目  住房周转金(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用于职工住房的来源和支出。

    (二)单位取得各种资金来源的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三)购买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购买住房所有权,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住房使用权,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中使用住房周转金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出卖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卖所有权,首先进行“固定资产”有关科目核销后,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的分录;出卖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第2251科目  长期借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

    (二)单位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溢。

    (四)本科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月末余额反映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条2261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及应付利息。

    (二)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四个明细科目,并按债券种类、期限长短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时,还应将实收与票面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因发行债券而发生的手续费,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计提的债券利息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的:按计提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单位在准备发行时,应将待发行的债券的票值、份数、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日期和编号及起讫止号,委托发行代售部门等都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单位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第2271科目  长期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价款;从国外购进的大型装置价款;应付的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单位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价款及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借记“在建工程”、“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人民币或人民币借款直接支付的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借记:“在建工程”、“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在设备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三)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记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不需安装的引进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作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长期应付款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折合差额如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则记入购建成本。其它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单位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3301科目  实收资本(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本科目应按实际投资额入帐。用于弥补亏损和抵补指令性任务支出的国家拨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发行的股票应按票面价值入帐,股票溢价部分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单位收到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投资各方的出资额不论是货币,还是折价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都应经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格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方可生效。

    (五)本科目应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311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溢价等。

    (二)单位接受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时,按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单位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明细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核算。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313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单位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单位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321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单位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勘察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勘察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将“勘察设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勘察设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并将“投资收益”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年度终了,单位将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以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322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情况和历年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单位按规定计提所得税,盈余公积,应支付利润,借记本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盈余公积”、“应付利润”等科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年度终了,单位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应将本科目中的其它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终结帐后发现以前年度利润有增或减时区别情况处理予以调整。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增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它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3401科目  勘察设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经营的勘察、设计主营业务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成本费用对象、项目名称和部门进行归集并明细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本单位管理需要的成本核算方法。

    (三)单位发生的各项生产直接费用,一般应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成本项目一般应为(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设备费;(4)调研差旅费;(5)业务资料费;(6)其它直接费;(7)间接费。

    (四)单位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按费用对象,借记“勘察设计成本”科目,贷记“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各费用支出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勘察设计成本”科目。

    第3411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单项承包工程、“四技”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费用。

    (二)单位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按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三)单位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单位经销商品,进行工业性加工配套生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也在本科目中明细核算。这部分成本支出应于月终,按实际成本,借记“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工业性加工配套生产形成一定规模的单位,可参照工业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增设“在产品”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较大型的跨年度承包工程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按期结算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期末已结算价款的工程实际成本,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将本科目各项费用支出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期末余额为当年未完施工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3501科目  勘察设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经营的勘察、设计主营业务收入。

    (二)单位应当在设计图纸全部交付,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业务收入的实现。

    (三)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营业的,都应冲减本期的营业收入,借记“勘察设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511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四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单位向发包方收到的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各种索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单位的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其中承包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与发包方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工程价款。

    (三)单位实现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第3531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负担的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营业税金和教育附加。

    (二)月份终了,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它应交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类别(或劳务)设置明细帐。

    第3541科目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二)单位发生的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3542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单位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包括行政部门职工工资及附加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税金、宣传费、劳动保险费(含离退休)、无形资产摊销、技开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等。

    (二)单位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坏帐损失”等项目。

    (三)期末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设置明细帐。

    第3543科目  财务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二)单位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3551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单位取得的股利以及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溢价和折价购买的债券,应分别利息收支情况和投资收益相抵后的净值,转入“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收回债券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单位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单位从其它单位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数额的差额,作增减本科目处理。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561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与单位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单位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3562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与单位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会设01表)

    (一)本表反映单位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本年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名称及规定的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名称及各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单位银行结算户存款,各类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现金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后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有市价的应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的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目内,其中已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附注部分另列。

    (4)“应收帐款”,与经营无关的款项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应列入本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内。单位预付或多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则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中反映;预收的货款,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中反映,均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帐户所列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帐户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对购货已登记入帐的应付货款,其有关的预付定金和预付货款数额应相互冲减,不应反映在本项目内。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单位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结存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委托加工物资、商品、跨年度项目、在建承包工程等。本项目应根据“商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各帐户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帐户期末借方有余额,应在本项目内反映。开办费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它待摊费用,应分别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中填列,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单位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中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单位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的长期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中“一年内到期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

    (13)“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净值”、“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单位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净值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价,净值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但其原价应在本表下端附注资料内单独另行反映,以上三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帐户和“累计折旧”帐户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4)“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单位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待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5)“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单位期末结存的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安工程已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工程用料结存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建安完毕但不交付使用的建安工程成本及在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无形资产”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帐户的“购入无形资产”明细帐和“开发无形资产”明细帐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7)“递延资产”项目,其中“开办费”项目,反映单位未摊的筹办期间费用,“其它递延支出”反映单位除开办以外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它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筹建期间的汇兑损益等。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帐户及下属的“开办费”明细帐户和“其他递延支出”明细帐户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筹建期汇兑损益”帐户核算时,借方发生额(汇兑损失)与贷方发生额(汇兑收益)相抵后的余额,摊销后出现借方余额直接填列,如出现贷方余额则用“-”号反映。

    (18)“其它资产”项目,应根据“其它资产”帐户期末余额填列。

    (1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单位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及其所属明细帐户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2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单位为抵付货款而发出尚未清偿的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各种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帐款”项目,单位的预付货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内反映,预收或多收货款则在“预收帐款”项目内反映,都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帐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填列。

    (22)“预收帐款”项目,反映单位预收或多收建设单位的款项,如咨询、承包管理费等尚未按规定转入营业收入的货款期末余额。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货款”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预收勘察设计费”项目反映单位按勘察设计合同承揽勘察设计业务预收的费用,根据“预收勘察设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单位应付或暂存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帐户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缴税金”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应缴而未缴的各种税金余额,包括应缴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代扣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单位平时预缴的所得税在本项目“所得税”明细帐户的借方反映,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本项目应根据“应缴税金”帐户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多交数以“-”号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多付数以“-”号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多交数以“-”号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所有已经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和各项支出期末尚未支付的余额,如按规定预提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帐户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帐户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本项目反映单位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应根据“长期借款”帐户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单位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中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盈余公积”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会设02表)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本季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填报上年本表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将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再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季止的累计实际发生。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勘察设计收入”项目,反映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主管业务已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勘察设计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勘察设计成本”项目,反映单位勘察设计主营业务当期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勘察设计成本”科目发生额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单位基本业务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单位除勘察设计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表示)。包括总承包工程、“工程监理、四技活动等业务取得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工程结算成本“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单位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支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销售费用”项目,反映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实际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实际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单位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单位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帐户期末结转“利润”帐户的数额填列。

    10.“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单位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用“-”号表示在本项目内。本项目数字应根据“利润”帐户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设02附表)

    (一)本表反映单位本年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如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单位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亏损,则以“-”号在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单位应上交财政的特种基金。单位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项目填列。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单位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

    5.“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单位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调增或者调减的数额,调减时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单位因调整上年利润而相应调增或调减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填列。

    7.“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单位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8.“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单位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

    9.“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四)如果因某种原因对上年利润和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上年利润栏中所属“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项目,亦应作相应调整后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设03表)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本表各项减少数都用“-”号表示。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应根据“累计折旧”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单位年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它资产”帐户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单位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帐户所属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帐户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清理固定资产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净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怍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单位在年度内长期负债的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帐户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单位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填列,不从本项目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应根据“长期投资”帐户贷方发生额填列。如年度内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中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本年度内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累计数,该两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应根据“利润分配”帐户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单位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项目,均不包括调增或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增加或在建的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资金的累计数(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内)。本项目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帐户和“在建工程”帐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项目,反映单位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它资产增加的累计数,应分别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它资产”帐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用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表示。

    (五)为了如实地反映单位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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