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法[2005]4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5-05-07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为准。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