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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190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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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3-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ざ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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