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教育部关于核准长江商学院住所变更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11 | 发文文号 | 教外综函[2011]55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09-14 |
长江商学院:
你院经广东省教育厅报来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请示(粤教外〔2007〕177号)收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均已同意有关变更,经研究,决定核准你院将住所由“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地管理的原则,你院在变更住所后由北京市负责管理。请你院严格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办学中注重公益性,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