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0]42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5-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