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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0]428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5-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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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5-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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