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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9 发文文号 津人专[2000]22号
法规类型 107100 所属行业 115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0-08-13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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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8-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

000年八月十四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特制定本纪律。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并按规定向单位提交所需的各种评审材料。

第三条  各单位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人员宣讲业绩,听取群众评议;召集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会议确定推荐人选。推荐结果应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呈报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四条  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称)部门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

第六条  评委会秘书组工作人员以及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等涉及评审会议的人员应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专业(学科)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审会议情况。

第七条  对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报考)职称;对弄虚作假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还要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对代写论文等协助他人弄虚作假者,除通报其所在单位外,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报考)职称或参加专家选拔。上述人员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次。对协同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条  单位没按规定程序推荐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称)部门不得受理申报材料。

第九条  对违反评委会纪律的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撤消其委员或成员职务。对泄露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建议所在单位将其调离职称工作岗位,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严禁乱收费。对没有《收费许可证》或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职称评审(考试)费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向收费单位所在地的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并向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反映,经查实由所在地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为保证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执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通职称评审举报电话,将各系列(专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称)部门的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群众对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推荐的,可向上级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和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称)部门举报。

(三)实行推荐结果公示制。推荐工作结束后,单位将推荐结果公布于众,公示期一周。群众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提出,这些部门接到异议后即进行调查处理,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纪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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