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税二字[1994]16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4-08-0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境内的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缴库级次问题通知下:
一、省级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省级企业与省级以下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年终时再根据投资方所出资的比例,由省级以下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持有关手续和证明,到省财政厅进行结算,确定应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