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综改办关于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专项检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农改办[2012]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2-06-12 |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
自2006年中央决定全面推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以来,各地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但随着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样,补助资金落实不到位,侵蚀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利益,引发农工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保证财政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改革,促进国有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农改办[2012]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迎接国务院综改办对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主要是:2009年─2011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二)检查对象。主要是:参与2006年税费改革的国有农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劳改劳教农场、国有农牧渔场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单位。
二、检查依据和重点
检查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6]4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农改办[2008]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2号)、《省财政厅、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06]64号)等文件。
检查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到农场,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
(二)国有农场对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全部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承包土地的农工是否切实享受到改革的好处。
(三)国有农场是否清理规范了农工承担的各项收费。除农工自身受益的收费外(国家规定应由农工承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金”以及职工福利等费用),2009年─2011年每年农工承担的其他费用与2005年比较,实际减负情况;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印制农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
(四)是否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监管机制,是否实行场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涉及农工负担的项目、标准、数额公示制度,防止改革后通过调整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组织实施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5月底以前),由各市、县(市、区)和省属农场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总体方式是“自上而下、层层核实、农场为主、延伸到人”。各省辖市和省属农场主管部门可组织县(市、区)、省属农场进行交叉检查,以保证自查质量。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6月上中旬),自查结束后,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改办)依据各地自查情况,抽调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本地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积极汇报、加强沟通,争取领导重视和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要认真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不走过场。
(二)参检人员要认真学习熟悉现行相关政策,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要点面结合扎实细致做好核查工作,市、县(市、区)和省属农场主管部门要深入农场和农工开展实地调查,采取查阅账册、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工作方式,全面、真实、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核实相关问题,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三)自查结束后,各省辖市和省属农场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农场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随同电子文本在5月30日前报省综改办;检查报告应全面体现检查工作重点所涉内容,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省综改办对各地在自查阶段自查出来的问题,酌情从轻处理;对抽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从重处理。
省综改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