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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检字1991年第320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9-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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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9-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当前,录像机走私活动十分严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中,要严厉打击进口录像机的走私和倒卖活动;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录像机市场实行综合治理。对走私录像机的私货交易市场和集散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无证违法内销的进口录像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要通过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促使录像机市场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遇需要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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