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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去壳蛋液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6]13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2006-03-3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去壳蛋液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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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工去壳蛋液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漯国税发〔2006〕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去壳蛋液是指将清洗好的鲜蛋均匀倒入脱水机内把蛋壳和蛋液进行分离。根据现行政策: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的初级产品;初级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自产未经加工或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及其副产品和下脚料。因此,蛋液加工业务属于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务,去壳蛋液应属于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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