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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4]11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4-09-23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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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9-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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