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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12-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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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2-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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