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6-02-15 |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办理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退付程序,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市分行财预[1994]89号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抄送:各地方税务局、各财税管理处
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