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预[1990]1810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0-09-26 |
各区、县财政局、环卫局: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的财务管理,促进街道办事处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单位卫生监督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执行处罚的罚款,全部上交街道财政,80%做为各单位维护环境卫生的专项费用,20%用于街道办事处管理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