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