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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968号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10-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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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0-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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