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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不参加医改对象用药报销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财社〔2010〕58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10-08-09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不参加医改对象用药报销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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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8-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定点医院,省“两费”管理中心,省保健办:-
近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纳入该版目录的药品较前一版有较大幅度的调整。为更好地满足省直单位不参加医改对象(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二级保健对象,下同)的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将省直单位不参加医改人群的用药报销范围调整为参照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参加医改对象按规定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的,个人不支付药品费用。
二、不参加医改对象此前参照执行的《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2005年版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如未纳入2010年版医保目录也未在《福建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第二版)》的,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再列入药品报销范围。2010年7月1日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依照原用药报销范围结算。
三、各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备注、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在药品计算机编码维护时,不得扩大药品名称、剂型的对应范围。
四、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如标明仅属于儿童(小儿)、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得列入不参加医改对象用药报销范围。中药饮片按照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药品备注栏中有标注限制使用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如西药部分7.2肠内营养制剂,仅限有营养风险和不能进食的重症患者使用。没有标注限制使用条件的药品,按照该药品的国家标准或使用说明书标示的适应症对症使用。违反限制使用条件或其他规定使用的药品、中药饮片,按自费药品处理,其费用不得记账,已记账的视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不参加医改对象医疗费用管理机构可结合管理实际,按程序对药品限制使用条件进行调整。
五、经征询临床专家意见,决定对纳入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部分药品调整其使用范围,并进行审批管理(具体药品名单见附件)。纳入审批管理的药品,除抢救外(抢救使用需在首次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必须经医疗费用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药品送批时必须注明患者近期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审批药品实行动态管理,由医疗费用管理机构根据实际临床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六、相关单位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做好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
七、本通知由不参加医改对象医疗费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扩大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用药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5〕45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审批管理药品名单
二○一○年八月九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Html/2010-10
附件:1011181548120[1].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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