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宁地税发[2004]20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4-10-09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51号 2004年7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4]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