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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94]财预字第25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7-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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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7-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地、县)。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中央国库应将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四、县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和地方税后,应于当日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将收到的共享税列入“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地方税列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属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三)根据各地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县级、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税,下同),分别编制县、地、省级收入报表;

    (四)将属于县级的地方收入划入县级地方金库;

    (五)将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上划地级中央国库。

    五、地级、省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税及下级中央国库上划的地方收入后,应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和中央国库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七、国税局与地税局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中央总金库另行规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对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税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作出具体规定。

    抄送:中央总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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