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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6]9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6-05-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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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5-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基层近两年执行“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反映出的问题,省局对有关事项重新进行明确,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手续,以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应纳税核定(调整)通知书和纳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实行简易申报。

    二、对地处乡村、交通不便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按年申报缴税。

    三、对地处城镇及工矿区的“纯管户”年纳税额在3000元以下,销售货物的“共管户”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的“共管户”年纳税额在1200元以下的,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的其它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函〔2004〕43号)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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