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保险公司擅自撤销分支机构处理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厅函〔2005〕207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5-11-08 |
保监厅函〔2005〕207号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关闭营销服务部处理的请示》(黔保监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保险公司擅自撤销分支机构的行为,我会已根据《保险法》第82条的授权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条作了明确规定。请你局根据《保险法》第82、144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99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