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典”期间缓税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辽地税发[2003]13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3-12-17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为了尽可能缓解疫情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冲击,稳定社会秩序,我省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实行了缓税政策,缓税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辽地税发[2003]55号)。鉴于文件规定的缓税期已经届满,现就该政策后续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享受缓税政策的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其已经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决定免征、减征或全额征收。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上述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恢复征税。
二、对受“非典”影响较重的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全部缓缴税款在年底前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