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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4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11〕263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11-06-14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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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供销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更好地支持市供销总社发挥服务“三农”的作用,中央财政设立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重庆市财政局从2011年开始设立地方专项资金。为规范地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庆市财政局商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市供销合作总社财会处、监察审计处反馈。
  
  附件: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建设,规范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改造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总社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供销总社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配合市供销总社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市供销总社负责拟定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市供销社系统所属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从事“四网一场”经营的项目。
  (一)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支持我市农产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体系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二)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三)日用品及烟花爆竹现代经营网络。支持日用品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连锁经营网络、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市场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没有取得银行贷款,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方式:
  (一)区县企业分别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
  (二)市属企业直接向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单位上年会计年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五)网络投资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予以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供销总社,共同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属企业项目直接拨款,对区县(自治县)项目将资金预算下达区县,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在项目实施完工前,财政将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验收后拨付尾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当年投资工作量。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另作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对市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财政局要做好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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