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福建医大、福建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其他部门医疗单位:-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文精神,现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医疗机构有关会计核算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和“在加工材料”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2007年经济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情况详见附件一)同时,医疗机构应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项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并反映每个会计期末的财政拨款结余情况。-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改造。今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变化,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应随之调整。- 附件:- 1.福建省医疗机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支出经费分类科目与2006年支出目级科目对照表;- 2.医疗收支明细表;- 3.药品收支明细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5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