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541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5-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5-05-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