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济政字[2013]3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3-05-1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3〕38号)精神,现发布201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2012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179元为基数,基准线为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增长22%,下线为增长6%。
二、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经营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国资、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职能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