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4]3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1-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01-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