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