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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民函[2005]121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2-17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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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2-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行风评议的工作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促进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民主评议行风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建立健全行风评议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和民政基层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强化社会监督,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条块结合,注重创新,务求实效,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评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评议工作质量。通过评议,使被评议单位达到: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规范的办事程序、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有满意的服务质量、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四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行风建设责任制。

(三)坚持民主、公正、透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公开,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坚持用好的作风评议行风,防止形式主义,自觉遵守评议纪律。

第五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组织领导和分工: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有关民政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各司其责,民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民政基层单位、人民群众、评议代表、新闻媒体等在民主评议行风中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争取地方纠风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切实加强对所属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政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第六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对象

(一)优抚医院(含荣誉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

(二)光荣院;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五)军供站(饮水站);

(六)婚姻登记机关;

(七)乡镇敬老院;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

(九)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公寓);

(十)殡仪服务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

(十一)救助管理站;

(十二)乡镇民政办(所)。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向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基层单位延伸。重点抓好具有行政审核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以及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民政基层单位的行风评议工作。

第七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主要内容:

(一)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民政部门关于纠风和行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等行风建设原则的执行情况。

(三)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四)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情况。

(五)办事程序、工作纪律、岗位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执行收费项目、标准情况和有无乱收费情况。

(六)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改进作风、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情况。

(七)实行民主监督情况。

第八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依据民政部制定的“12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见附件)进行评议。评议档次为:满意、基本满意、部分满意、不满意。

第九条 评议代表的条件和选聘范围:

聘请的评议代表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体察社情民意,参政议政能力强,公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热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评议代表必须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一般应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离退休人员、被评单位的监管部门或服务对象以及群众中选聘,并征得被聘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选聘评议代表的数额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也可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3年。

聘用评议代表的部门应对评议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及时向评议代表通报行风评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听取评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为评议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调查被评议单位的行风情况,全面收集意见和建议;(二)汇总分析群众意见,向评议组织机构进行反馈;(三)参加民政基层单位的评议检查汇报会;(四)参加行风民主测评;(五)督促被评议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基本方式方法和步骤:

(一)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行风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全面评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基本方法。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依据本办法和按照民政部的总体部署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年度评议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民政基层单位的评议工作。

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与地方政府对评议工作的规划、部署相结合。民政基层单位的民主评议行风情况和结果作为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全面评议,突出重点。既要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民政基层单位进行评议,同时,每年确定24类民政基层单位作为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除民政部每年统一确定的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上,适当增加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

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民主评议行风,既要查找和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又要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源头治理。

(二)基本步骤

1、准备工作。包括组建评议小组、选聘代表、制订评议实施方案、宣传动员等。

评议小组的人员组成: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民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民政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聘请的评议代表。

2、自查自评自纠。民政基层单位对照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纠,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梳理问题,分析成因,制订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评自纠工作情况。

3、评议。评议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受理举报投诉、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所属民政基层单位进行行风评议,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查找并梳理被评议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形成评议小组意见。评议小组及时向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反馈评议意见。

4、抽查。实行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抽查。市(地)对县(市、区)一级的抽查面不少于30%,省对市(地)的抽查面不省于20%。抽查应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现场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具备条件的市、县民政局,可与新闻媒体联合设立行风热线或行风专栏、行风网站等,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被评议单位的领导直接与群众对话,向社会提供便捷反映问题的渠道。

民政部的抽查工作由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与民政部有关业务司局共同组织实施。

5、纠建整改。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评议小组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分析,制订整改措施,及时纠正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群众反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评议小组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期限。如发现被评议单位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民政业务部门和民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督查。

6、总结报告工作。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专题书面报告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其内容包括:民政基层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评议结果、相关统计数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作建议等。民政部及时向国务院纠风办报告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情况。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民主评议行风结果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单位业绩年终考核体系,作为对单位和单位领导干部有关创优评先、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抓好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行风建设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授“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各级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民政基层单位,可免评两年。对当年评议档次为不满意的单位,下年度应列为行风评议的重点对象。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较低(部分满意率和不满意率占30%以上)的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一把手进行提醒谈话;连续 2年行风评议满意率仍没有提高的,由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

(四)民政基层单位被授予“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后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其他严重问题的,应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称号并收回奖牌;在评议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查处,不得隐瞒,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行风建设评选资格。

(五)年度行风评议结果和奖惩情况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参照此办法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

 

附件:

优抚医院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优抚医院总体目标管理。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优抚对象医疗接纳任务,为患者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三、实行院务公开,管理规范,作风优良,规章制度健全。

四、病房、门诊等环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五、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程序规范,专业技能达到基本要求,年内无较大医疗责任事故。

六、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坚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在医药购销中无违规违纪现象。严格药品出入库管理,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入库,及时清理和销毁过期药品。

八、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无索贿、受贿现象,不接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

十、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光荣院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光荣院总体目标管理。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革命老人服务的宗旨,办公、值班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作风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着装整洁,熟悉、热爱本职工作。

四、院民居住环境优雅、整洁,秩序井然,达到当地养老事业的一流水平。

五、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现象,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吃请。

六、院民物质生活待遇优厚,思想稳定,身体健康,精神愉快。

七、实行院务、财务公开,住院优抚对象投诉和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整改措施得力。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总体目标管理。

二、坚持“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宗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

三、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作风优良。

四、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无锈蚀,展室、墓区及园内环境优美、整洁、肃穆,烈士档案、实物、文字资料、图片、骨灰等保管完好、有序。

五、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服务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参观,耐心答复参观者的咨询。

六、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现象,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吃请。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八、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整改措施得力。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总体目标管理。

二、严格执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落实军休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落实,管理工作民主、科学、规范。

四、主动征求并虚心听取工休人员意见,自觉接受工休人员监督。

五、办公服务场所环境优雅、整洁,服务文明、有序。

六、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守纪,作风优良,工休关系团结和谐,无违法违纪现象。

七、国有资产有人管理,底数清楚,无流失现象。

八、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认真进行查处,整改措施得力。


 

军供站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军供站建设总体目标管理。

二、严格执行《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等有关政策,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宗旨。

三、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事务公开、规范、有序,作风优良。

四、站内环境整洁、优雅,设施设备完整无损。

五、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做到购料新鲜、投料标准、配餐科学、化验准确,饮食、饮水无不洁事件。

六、严格按照标准收费,服务周到、热情,饭菜质优量足,供应快速准确安全保密,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七、作风过硬,有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召集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齐整,专业技能符合要求,先培训后上岗;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和部队对相关业务的指导,主动听取过往官兵的意见和建议;来自社会和部队的监督、投诉渠道畅通。

 

婚姻登记机关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总体目标管理。

二、规章制度健全,办事程序规范,实行政务公开。

三、认真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严格履行登记程序,依法办理登记。

四、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整改措施得力。

五、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区分,登记人员与服务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收费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开,有偿服务项目实行群众自愿,没有搭车收费现象。

六、登记工作人员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具备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佩卡上岗。

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文明、热情、耐心,作风优良。

八、登记场所优雅、整洁,登记服务设施、设备符合规定,方便群众。

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完好。


 

乡镇敬老院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乡镇敬老院总体目标管理。

二、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地方政府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纳任务。

三、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服务周到,措施得力,全年无较大责任事故。

四、实行管理公开,定期公布账目,捐赠款物按规定登记入册,管理使用得当、公开。

五、不断改善和提高院民居住和生活条件,环境整洁、卫生,院民患病能及时得到治疗。

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院民的晚年生活。

七、工作人员作风优良,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公款现象。

八、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整改措施得力。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总体目标管理。

二、严格执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三、实行院(校)务公开,办事程序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按法律规定程序开展国内和涉外送养工作。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五、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六、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业务,作风优良,无“冷、硬、拖、卡”现象。

七、院容院貌优美、整洁、安静,秩序井然。

八、按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九、对捐赠款物按规定登记入册,使用得当、公开。

十、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总体目标管理。

二、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护理、康复、心理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政府安排的“三无”对象接纳任务。

四、建立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老人照片和联系人等。

五、院容院貌整洁、美观,秩序井然。居住环境舒适,功能齐全。

六、工作人员作风优良,恪守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文明,佩证上岗。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现象。

七、分工明确,措施得力,全年无较大责任事故。

八、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对捐赠款物按规定登记入册,使用得当、公开。

九、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整改措施得力。

 

殡葬事业单位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目标管理。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实行办事公开,岗位职责明确,办事程序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奖罚分明,定期检查。

四、遵守殡仪操作规程,服务文明、规范,无“冷、硬、拖、卡”现象。

五、殡仪场所整洁,殡葬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

六、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强卖、搭售丧葬用品。

七、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佩卡上岗,着装整洁。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现象。

八、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救助管理站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单位目标管理。

二、严格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实行站务公开,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主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受助人员求助方便,救助设施完善,生活区卫生清洁。

五、救助服务内容丰富、规范、以人为本

六、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实施分类救助。

七、建立受助人员档案资料,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管理有序。

八、积极完成救助管理工作任务,积极协助其他救助管理站的相关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九、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守纪,言行文明,服务热情、耐心、业务熟练。

十、社会监督和受助人员投诉渠道畅通,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按规定程序反馈。

乡镇民政办(所)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总体目标管理。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实行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等公布上墙。

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文明服务,管理规范,作风深入,能主动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五、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有序。

六、有承办婚姻登记任务的乡镇民政办(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有偿服务项目实行群众自愿。

七、依法指导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八、廉洁从政,财务制度健全,优待、抚恤等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分配公开、合理、无优亲厚友现象和索贿、受贿现象。

九、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和解决,整改措施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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