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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1990]66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3-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1990-03-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1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均应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条例》和《细则》构成一部法律规范的整体。《条例》是《细则》的制定依据,《细则》依附于《条例》,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条例》具有解释意义。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当企业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条例》追究(包括处罚)企业违法行为时,只要《细则》具备了施行效力且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追究的适用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除当然适用《条例》规定外,还可同时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华泰实业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时,《细则》已正式施行,此时对该公司违反《条例》的行为适用《细则》的有关条款,是符合时效规定的,也是合法的、有效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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