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农税[2000]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4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0-10-09 |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的办法。现对新办法实行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调整如下:
一、划解比例: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仍按实际征收税额的5%提取,划解比例调整为省3%,市州0.5%,县(市)1.5%。
二、上解办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的5天内将上月应上缴的征收经费全额缴市州财政部门农税科(局);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上季应缴我厅的征收经费全额缴我厅农税处。
三、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