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玉溪地区医疗单位收费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地税发[1996]5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6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6-03-07 |
玉溪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单位收费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玉地税征发[199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尽可能减少用票单位损失,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医疗卫生单位原使用的门诊专用收据、住院专用收费收据延期使用到1996年底,从1997年1月起统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凭证。
二、对医疗卫生单位开设的美容院(科、所、室),美容院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使用的凭证,从1996年起统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