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199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价收字[1996]第21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6-05-28 |
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批准通过的《重新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做好1996年度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须持《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北京市收费票据购领证》、《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北京市罚没票据购领证》、1994年度和1995年度使用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北京市罚没款统一收据、北京市罚没物统一收据”及1994年和1995年收费收支情况和尚未使用的票据及填写好的《北京市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年审和换证手续。
二、年审时间全市年审时间从1996年5月30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具体年审分别由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安排。(附市物价局、财政局年审时间安排表)
三、年审工作分工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组成年审办公室,按下列分工组织年审工作。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机关,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市属高等院校,各区县政府、物价局、财政局,首都机场各收费单位及口岸的年审、换证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年审、换证工作。
四、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负责将本《通知》及时下发所属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其按年审分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审手续。
五、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换证手续,仍继续收费的单位视其为非法收费,一律按有关规定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有关《票据购领证》。
特此通知。
附件:市物价局、财政局对中央各部委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年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