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07-31 |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5”。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xls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