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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07-31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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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7-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8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81起,对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977个税则号列的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5”。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xls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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