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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96]74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9-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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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9-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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