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1996]7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9-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