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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 152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662号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2008-07-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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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7-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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