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9]587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9-10-22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