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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587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6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9-1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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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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